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05-29
第四条本办法信用评价的经营主体,是指已获得河北(河北南部电网)、冀北电力市场准入、在河北、冀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并参与河北省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批发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