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部2024-01-26
第十七条 【复议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生态环境部的管辖范围;(七)生态环境部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