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6-12-19
三、年度双边书面合同签订的截止日期为1月20日(以我中心收到书面合同时间为准),但请有意向签订年度双边合同的购售电主体从即日起至2017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内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系统填报确认下一年度交易电量和电价
来源:国家能源局2016-12-16
以新能源微电网为载体作为独立售电主体,探索微电网内部分布式光伏直供以及微电网与本地新能源发电项目电力直接交易的模式。支持微电网就近向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直接购电,探索实现100%新能源电力消费微电网。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6-12-16
宣贯会材料分为购电主体和售电主体两部分,43张ppt干货满满,来看看2017年云南的售电市场怎么玩!2. 全名单丨全国已成立3512家售电公司(截止2016-12-16)全民售电真的到来了么?
宣贯会材料分为购电主体和售电主体两部分,43张ppt干货满满,来看看2017年云南的售电市场怎么玩!详情点击延伸阅读:【售电多省开花 接下来怎么玩?】售电一周要闻(1205-1209)
来源:售电星星2016-12-16
延伸阅读:电力体制改革 现在是最好的机会【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主体的类型与未来趋势探究全国已公示售电公司有几家?最全名单在这里!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整理2016-12-16
宣贯会材料分为购电主体和售电主体两部分,43张ppt干货满满,来看看2017年云南的售电市场怎么玩!(ppt转自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延伸阅读:【划重点】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要走哪几步?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2016-12-15
从事售电业务;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立售电公司;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
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立售电公司,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从事售电业务;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立售电公司;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
来源:能源观察2016-12-15
(二)培育售电主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出台售电主体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制定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细则。适时成立电力交易机构,承担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四)培育售电主体。结合海南实际情况,11月份出台售电企业市场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并出台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细则。争取2017年基本形成售电主体多元化格局。(五)健全政府管理方式。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2016-12-14
1.完善省内电力直接交易机制放宽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类型与电压等级,允许售电主体参与直接交易。总结近年来我省直接交易积累的经验,建立完善常态化的省内电力直接交易机制。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2016-12-14
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本质,是改变目前电网公司统购包销的售电模式,培育多元化的售电主体,逐步放开用户端的购电选择权,促进各个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形成多方买多方卖的售电市场化结构。
来源:能源评论2016-12-13
实际情况是,在售电主体积极参与下,虽然大用户直购电已经形成一定体量,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甚至可以用举步维艰来形容。
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电改9号文关于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中提到: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
来源:《能源评论》杂志2016-12-13
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2016-12-13
二、电网侧售电改革2015 年电改 9 号文下发以来,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迅速展开,售电侧放开、电价定价机制改革、售电主体准入制等政策逐步推广。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6-12-12
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立售电公司,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鼓励售电主体提供负荷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 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 鼓励发展用户侧分布式电源, 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网或终端用电系统, 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6-12-09
会上指出国家电网主动做好售电主体和用户服务。
来源:《经济》杂志2016-12-08
构建多元化的合格售电市场主体是关键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本质,是改变目前电网公司统购包销的售电模式,培育多元化的售电主体,逐步放开用户端的购电选择权,促进各个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形成多方买多方卖的售电市场化结构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6-12-08
不少市场主体担心,如果电网企业或其他配电网运营者既控股增量配电网,又在该配电区域内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不利于售电主体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