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电子报2019-05-29
记者看到,《规定》共分十八条,主要明确了8种量化问责的情形,包括未按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完成整改,未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整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任务分解不到位...其中,未按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项,数量达到两个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达到3个的,对县(市、区)长或者设区的市管辖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