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保工程师2020-08-12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8-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活动,推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0-08-10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来源:盛大环境2020-08-10
关于宝坻环境局提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来源:环境标准通2020-08-05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来源:华龙网2020-07-31
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法制日报2020-07-27
这项将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0-07-27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第十六条 汉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来源:内蒙古乌海海勃湾区政府2020-07-24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做好煤化工、农副产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达标管控和中水回用。加强对纳管企业的监管,对不能达标排放废水的纳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20-07-22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0-07-22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府2020-07-22
来源:邵东市生态环境局2020-07-21
9、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61.36吨/年、氮氧化物245.44吨/年。其中二氧化硫来源于“十三五”期间邵东市煤改气工程减排量,氮氧化物来源于“十三五”期间邵东市机动车减排量。
来源:邵东市生态环境局2020-07-18
来源:湘西州政府2020-07-11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来源:环保产业法律实务2020-07-02
【典型意义】《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关于宝坻环境局提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来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0-06-28
2006年8月,国务院批复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求各地要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6-24
(一)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6-23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
来源:陕西人大2020-06-18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