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1-12-05
现场未配套建设任何防治污染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渣露天堆放无“三防”措施。执法人员分别对现场负责人、生产工人进行调查询问,并与天等县公安局、检察院进行沟通协商。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1-12-03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杭州生态环境2021-11-29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上海人大2021-11-29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1-11-23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坚持严的主基调,方向不变、力度不减,采取罚款、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等综合手段,依法严厉查处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持续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坚决制止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22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2021-11-11
该《指南》明确了企业公开环境治理信息的目的、法律依据、企业范围、信息内容、公开途径、具体时限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六大类环境信息公开样表,逐项梳理了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2021-11-05
【查处情况】针对明海化工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2021-11-04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来源:廊坊生态环境2021-11-03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10-20
法律依据】该公司通过暗管和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2021-10-20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2021-10-18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来源:VOCs前沿2021-09-29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来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2021-09-28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9-03
第九条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9-01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将下列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公开:(一)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8-23
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8-17
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来源: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交流2021-08-11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第五十五条(见附件1)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