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发改委2026-01-05
省电力公司提供配电、接入和计量服务,做好电费结算,为未入市新型储能匹配充电电量来源等。
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2026-01-05
零售用户根据国家及我省零售市场有关规定及零售代理合同“日清月结”,按月进行零售市场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依据,并向经营主体发布。...其中《安徽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第6版)》提出,原则上,市场化机组、市场用户“日清月结”,即按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分结算依据;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依据,并向经营主体发布
来源:湖北省发展改革委2026-01-04
电力调度机构按月核查相关项目实际可调用能力并统计考核情况,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考核规则认定,作为容量电费结算依据。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1-04
(三)容量电费结算。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按照月度申报容量获得容量电费。每月25日前,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提供次月申报容量,申报容量不得超过其可靠容量。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1-04
四、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以及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定期向我委报送煤电容量电费结算情况;做好与代理购电、电力市场交易等工作的衔接,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政策有序实施。
来源:山西电力交易中心2025-12-31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12月30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6.0)》的通知。文件包括《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6.0修订内容》、《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山西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25-12-31
入选项目执行机制电价的起始时间和电费结算原则,按照前述苏发改规发〔2025〕5号和苏发改价格发〔2025〕1055号执行。...入选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已投产项目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现行价格政策开展电费结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12-31
第二十八条【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要求】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项目上网电量应全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市场价格形成,反映供需关系。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项目上网电量应全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市场价格形成,反映供需关系。
来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2025-12-31
规范电费结算服务,强化预付电费管理,常态化核查电费结算协议,未经约定不得要求用户预付电费。依法依规实施欠费停电,严格履行停电前告知程序,涉及居民住宅小区的,需提前向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12-31
(七)《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共12章,电力批发市场按照“日清月结”的模式开展结算,发电侧以每15分钟为一个结算时段,用户侧以每1小时为一个结算时段。...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
对用户发生并户的,并户前按原户分别进行电费结算,并户后按照主户市场化身份信息进行结算,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就变更后市场化价格执行造成的影响协商一致。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5-12-31
虚拟电厂、绿电直连项目,应配合电网企业优化电能计量系统功能,完成相关电能计量装置(采集)安装,满足电费结算要求。四、关于价格机制(一)做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市场交易电价衔接。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12-30
(二)容量电费结算。...个工作日内,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合规在运公用燃煤机组清单,以及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上月最大出力认定及考核结果,及时向发电企业及电网企业出具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正式结算依据,电网企业随同电量电费向发电企业进行容量电费结算
来源: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2025-12-30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试行2.1版)》明确,中长期市场根据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及合约价格进行结算。市场初期,经营主体的中长期合约结算参考点为日前统一结算点。...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
维持与原售电公司的绑定和结算关系;对应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经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后,按新注册市场主体或已注册市场主体新增用电户号办理;对用电户号发生并户的,并户前按原户分别进行电费结算...若用户变更为居民、农业用电等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则变更后按相应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同时用户根据相关流程申请办理相应的用电单元注销流程;对用电户号发生更名或过户的,该户号当月按经营主体与售电公司约定的零售合同进行电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