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23-12-13
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2
一、核算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的核算方法和要求,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当全部纳入国家减排系统平台统一核算,应急管理减排、超标治理项目不纳入核算范围。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2023-12-12
优化总量减排制度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制度的衔接,建立一体推进的总量减排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2023-12-07
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2023-12-06
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将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2023-11-29
收集效率、治理设施去除率根据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确定。治理设施投运率应按照管控要求,核算时以100%计。
来源:黔西南州政府2023-11-28
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重点工程减排量分解到具体项目。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2023-11-27
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3-11-23
(2)存量源污染削减潜力各区县结合《“十四五”及2021年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计划》,将产业结构升级、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2023-11-20
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将减排量科学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加强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管理,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10-30
碳减排绩效指标包括强度减排指标和总量减排指标两项:强度减排指标是指以对比期为基数,申报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的相对下降幅度,以百分比为单位;总量减排是指申报期和对比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2023-10-27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所有设区市和60%的县(市、区)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评估,设区市减污降碳协同指数提高10%,创建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10-25
不得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一)出让方未获取排污权的;(二)出让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三)所在区域或集团被列入环保限批范围的不得作为受让方,民生保障项目除外;(四)未完成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总量减排或限期治理目标任务的排污单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10-25
;(二)排污单位因停止建设、破产、退出市场及迁出宁夏行政区域,其经核定或购买的排污权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开展跨区域交易的,应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本年度不得跨区域购入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