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第四十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环境污染案件中需要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处置;无明确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代为处置。...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接受公众监督,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治理,并督促企业加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