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4-05-06
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2
贵阳贵安建筑垃圾消纳场布局规划滞后,截至督察进驻,《规划》未匹配城市发展实际需求进行修编。...截至督察进驻,《贵阳贵安建筑垃圾消纳场近期布局规划(2019-2022年)优化调整方案》(规划年限为2022-2025年)仍在编制中,贵阳贵安未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布局及污染防治工作长期处于无规可依的状态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建筑垃圾产生及消纳单位,应当对弃土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置;对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有再利用价值的,产生单位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