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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气处理设施问题频现...广安市局公布5起违法典型案例应引以为戒

      来源:广安生态环境2022-07-12

      该金属加工企业未在密闭空间喷涂油漆案例五2022年6月24日,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汽修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汽修厂工人在汽修车位进行露天喷漆,无大气收集处理措施且未密闭作业,喷涂油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十起!2022年海南生态环境第二期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海南生态环境2022-07-08

      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的排放。...案例九某印刷公司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一、基本案情根据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涉vocs排放问题突出企业的函》。

      来源:长沙生态环境2022-07-06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2022-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07-01

      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高新某汽修厂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会进行喷漆作业,且活性炭吸附箱无过滤棉及活性炭,未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影响周边环境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8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二)

      来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4

      ,生产工序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电源未开启。...典型意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必须提高环保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开启使用,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义务。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2022-06-23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罚款合计215万、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广陵发布2022年上半年典型案例!

      来源:广陵生态环境局2022-06-23

      04扬州某线缆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至位于广陵区头桥镇的扬州某线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2条挤塑生产线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无活性炭

      来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2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洛阳通报2起典型案例 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及工业固废擅自倾倒!

      来源:洛阳生态环境执法2022-06-15

      日前,洛阳市生态环境执法通报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被罚94950元及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被罚28.60万,详情如下:案例一:偃师区某制鞋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临沂生态环境2022-06-08

      现将5月份以来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发布如下:01临沂市兰山区千木板材厂 属 地:兰山区 法人代表:申志波 违法行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已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但未规范运行。

      来源:宿迁生态环境2022-05-31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2022-05-17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拍案说法|@南京市汽修企业 VOCs随风飘散不可取!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2022-05-13

      汽车维修企业在喷漆、烘干、批腻子过程中,必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完全属于无组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5-05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水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火力发电、石油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26

      6.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7.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04-15

      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04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五)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以案说法 | 应付式整改 环保设备成摆设?佛山一企业被罚款+行拘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2022-03-26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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