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措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统筹建设辖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危险废物及时妥善处置
来源:宜昌市环保信息中心2023-12-11
200吨/日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持续稳定运行。城区建成绿色分拣中心4个、绿色回收站30个,有6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能力1450吨/日。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2023-12-08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布局和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保障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