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人大2024-11-04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来源:贵州省人大2024-10-11
第五十五条 医疗废物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及可追溯的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按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自建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医疗废物追踪管理系统,实现医疗废物可追溯管理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10-10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7年,实现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低于8.2万吨/年,(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率达到100%,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