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4-23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3-20
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3-12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3-12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3-10
对于当前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