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07-23
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对黄河等重点河流干支流流域或者对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湿地流域...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的城市建城区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后十位城市的考核断面所在水体等特定地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黄河等重点河流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或者发生在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湿地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