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发改委2020-12-18
其中,超发电量在合同电量2%以内部分,k1取值1,其它部分k1取值0.8;少发电量在合同电量2%以内部分,k2取值1,其它部分取值1.1。...九、结算与偏差考核(一)建立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市场主体交易结算按《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按月清算、结账。
来源:陕西省发改委2020-12-18
中长期合同电量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格进行结算,即电厂中长期交易收入=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
来源: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12-17
市内外燃煤发电企业选择作为购方参与交易时,月度交易申报电量上限占截至上个交易窗口期末的月度合同电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且须经电力调度机构预校核通过。
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2020-12-17
11月,湖南电力市场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量95.73亿千瓦时,电费39.85亿元;售电公司结算合同电量53.17亿千瓦时,交易盈利0.15亿元。...1-11月,发电企业累计结算上网电量957.16亿千瓦时,电费383.49亿元;售电公司结算合同电量487.19亿千瓦时,交易盈利1.60亿元。
来源:硕电汇2020-12-17
对于用电侧主体来说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差值称之为偏差,而偏差可以有两种方向,即相对合同来讲实际用电可能会出现超过合同或低于合同的情况。超过的情况我们称之为“超用”反之称之为“欠用”。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0-12-15
2020年11月湖南电力市场结算概况11月,湖南电力市场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量95.73亿千瓦时,电费39.85亿元;售电公司结算合同电量53.17亿千瓦时,交易盈利0.15亿元。
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2020-12-15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2020-12-15
参与现货市场的电力用户中长期合同电量占实际用电量比率,应保持合理范围,有效发挥中长期市场稳定供需、平抑价格波动作用。年度和月度中长期交易优先组织电力交易。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12-14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及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与其对应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电量。
来源:辽宁省工信厅2020-12-11
随着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市场化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产生无合同电量的可能性也不断加大,为公平客观考核风电、核电的无合同电量,结合其发电特性, 2021 风电、核电允许合同偏差分别为 3% 、2%
来源:湖南能监办2020-12-10
2.实际上网电量大于等于月度合同电量且小于等于市场交易合同电量与基数计划电量之和时,首先按合同价格结算各类合同电量,然后按其政府批复电价结算所剩上网电量。...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2020-12-09
被核减的年度合同分月电量不再滚动,核减相应的合同电量。现货模式下的中长期直接交易机制:(1)市场主体所有直接交易合同均须分时定量定价并录入交易平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月前组织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绑定结算方案,对于可能出现的批零价格倒挂情况,售电公司需按合同电量全额现金缴纳差额费用,未完成缴纳的,将暂停售电公司批零两级市场合同执行,具体按相关规则执行。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0-12-09
在业内专家看来,电力现货与深度调峰市场融合效果较好,其中,山西省内北部机组成本低、容量大,电量考核任务重,降低运行下限,避免停机;中部机组中长期合同电量充足,通过降出力实现盈利;南部机组成本较高,中长期合同电量少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2020-12-08
9.遇特殊情况需对合同电量进行清算时,由交易中心将清算电量提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校核通过后列入次月市场化交易增发计划。...(四)合同电量分月电量计划及价格调整1.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分月计划及调整。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的市场主体,应按分月分时段电量计划执行。
来源:首都电力交易中心2020-12-07
4.交易周期内,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经协商一致,可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修改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2021版)中的零售合同电量电价、超用电量电价、少用电量电价。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0-12-04
在业内专家看来,电力现货与深度调峰市场融合效果较好,其中,山西省内北部机组成本低、容量大,电量考核任务重,降低运行下限避免停机;中部机组中长期合同电量充足,通过降出力实现盈利;南部机组成本较高,中长期合同电量少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2020-12-03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0-12-03
各地市场规则中,应对合同电量与实际执行的偏差建立偏差结算机制。偏差结算机制应有利于鼓励市场主体按照合同电量安排发用电计划,偏差结算价格机制应在市场规则中予以明确并提前向市场主体发布。...各地原则上要按月以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组织开展合同转让交易,并逐步缩短交易周期、增加交易频次,为市场主体调整合同电量及负荷曲线提供市场化手段。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