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2-30
第四十七条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船舶污染防治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来源:淮河能源集团2022-12-27
潘集电厂项目是淮河能源集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依托两淮煤炭基地建设清洁高效坑口电站”部署的首个落地实施项目,对于落实安徽省“打造长三角特高压电力枢纽”安排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2-09
靖江市位于长三角区域,《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强调“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极大的区域带动和示范作用,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带动整个长江经济带和华东地区发展,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集群
来源:淮河能源集团2022-12-08
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是由规划建设的谢桥2×350mw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改扩建而来,符合国家发改委提出的燃煤电站布局优先考虑扩建项目和利用本地煤炭资源建设坑口或矿区电站项目的原则,被列入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2-12-02
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属于《安徽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电力保供项目。2022年9月,省发展改革委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准(皖发改能源〔2022〕543号)。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1-24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0-26
长三角一市三省生态环境部门及司法部门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或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2-10-14
“除黑臭”,提出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力争提前一年完成。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2-09-20
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力争提前一年完成。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9-19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9-15
“白名单”企业接收来自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以及其他与我省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的省(区、市)指定类别、指定数量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的,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9-13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09-07
全文如下: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三省一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沪科合〔2022〕1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2日三省一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行动方案 (2022-2025年)为贯彻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09-06
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为契机,推进大气环境共保联治,共同打造绿色发展底色。...同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已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南京“十四五”期间目标增速将继续保持相对靠前的水平。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9-05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8-04
“白名单”企业接收来自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以及其他与我省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的省(区、市)指定类别、指定数量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的,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2-08-02
该项目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要求,属于《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安徽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2-07-0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