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4-05-06
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共享各自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固体废物信息数据,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第十条〔数字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应用国家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实现数字化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