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2-08
(二)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2-06
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来源:南京日报2017-12-03
水务局制定了《南京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公众开放活动方案》,并确定今年首批向公众开放的单位为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铁北污水处理厂、江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南京凯燕电子有限公司,这4家单位分别是开展空气环境监测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1-13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1-06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高风险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发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1-01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31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制定管控方案,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隔离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27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26
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25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通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23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9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8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清理残留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7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6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3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