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2026-01-26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相关配套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二)加强电网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报装、计量...(二)电力用户1.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3.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