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能源监管办2026-03-31
详情如下: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的通知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营和管理
来源:山东省能源局2026-03-30
虚拟电厂作为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分散资源,能够有效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来源:沧州市发改委2026-03-30
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形成政府积极参与、政策协同保障、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的绿色电力交易格局。
来源:山东省能源局2026-03-27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26-03-27
清晰界定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的权利义务,要求电力用户全部电量统一参与批发或零售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可按规则自愿入市。...《细则》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全面规范主体注册、交易组织、平台建设等关键环节,明确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主体入市条件,明确了对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交易限额、交易方式及结算计量要求。
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2026-03-27
提升舆情应对主动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二是优化电力交易组织,拓展外送渠道,加大省间现货交易力度,充分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三是强化调度运行管理,灵活调整机组开机方式,持续推进火电机组热电解耦;四是有序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来源:中国电力2026-03-26
四、新型经营主体入市伴随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推进,各类新型主体逐步成为电力市场的关键参与者。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明确了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以及智能微电网等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
来源:东北能源监管局2026-03-25
来源:求索零碳配售电2026-03-25
近年来,微电网的政策表述从 “新能源微电网”、“并网型微电网” 逐步转向 “智能微电网”,且受重视程度显著提升,不仅被纳入《能源法》相关条款,国家能源局也在 2024 年底《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2026-03-23
一是健全交易约束与校核、创新月内连续集中竞价交易类型、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机制等,提升中长期市场稳定性和灵活性;二是优化市场价格机制,落实国家关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等要求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6-03-20
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新型电力系统研究所一级项目经理 赵文猛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新型电力系统研究所一级项目经理赵文猛在演讲中指出,虚拟电厂是可持续、市场化运营的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云南省能源局2026-03-20
首先计算得到发电侧主体剩余上网电量中各电源类型(优先电厂,存量常规水电,其他水电,风电,光伏,煤电,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等)上网电量及占比,然后采用各用电侧主体剩余用电量乘以该占比,得到各用电侧主体应匹配的各电源类型用电量
来源:海南电力交易中心2026-03-20
《海南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实施细则(2026年v1.0版)》征求意见稿提到,参与海南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并完成准入注册的各类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黄师傅说电2026-03-18
因为目前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独立储能仅靠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作为收益来源显然很难激发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6-03-18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2026-03-18
零售套餐分为常规电能量套餐、绿电套餐和保底售电套餐,以及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需要的聚合服务套餐。现阶段,常规电能量套餐分为固定价格套餐、市场均价+浮动服务费套餐、价差分享/分摊套餐。
其中《吉林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4.1 版)》文件明确,调频服务提供者包括并网发电单元与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一)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二)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具备直控条件的部分或全部聚合资源可作为调频服务提供者。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2026-03-17
其中《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4.1 版)》,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流程。独立储能:现阶段,仅允许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日融合交易,具体流程如下:(1)交易申报。
其中《吉林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1 版)》,明确其他新型经营主体注册基本条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二)有放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来源:山东能源监管办2026-03-17
新型经营主体按自愿原则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提供调频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且具备调度直控条件,主要包括直调公用火电、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虚拟电厂等)等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