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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12-15

      (三)排污交易成功后,排污单位持排污权指标证明文件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重新申领或换发等业务。对未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12-14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第十八条 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应在削减措施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依法予以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

      来源:莱西市人民政府2023-11-23

      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大气环境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等科室、中队协作配合,严厉查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造假、自行监测报告数据造假、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编制造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造假等弄虚作假问题

      合肥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议名录公布!

      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023-11-23

      涉一般工业固废单位,指我市产生、收集、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监管、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登记的工业企业。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3-11-21

      适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3-11-21

      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 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湖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11-20

      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就《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11-13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3-11-07

      强化重点行业监管,规范涉磷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企业按证排污、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和定期报告责任,严控废水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10-31

      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

      《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发布 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0-27

      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上海市发布地标《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10-27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10-25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10-24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审核确定,废水、废气进入集中式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按达到集中式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的排放标准进行核定。

      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3-10-23

      此外,为了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适用范围的第二段首句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10-19

      《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10-13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管中,应将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变动作为审查或检查的内容,对属于重大变动,但未依法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广东省发布《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10-10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以及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3-10-09

      三、组织保障(一)做好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10-08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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