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5-03-30
第五十三条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4-09-05
(八)厂区内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厂房,其高度应满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并配备喷淋喷水等除尘抑尘设备。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07-30
第十八条房屋、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措施,抑制扬尘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