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人大2024-10-11
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五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或者监控装置,保证正常运行。以焚烧方式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飞灰、废活性炭等,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10-10
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在工业园区直接设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持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