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江市司法局2024-08-23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及非法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2024-08-13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封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封场后的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2024-07-19
加强对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到2025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下降幅度达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