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生态环境2022-11-03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1条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uv光氧处理设施正在运行,uv光氧处理设施内共有40根uv灯管,仅有2根uv灯管正常发光,其余均不能发光,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2022-11-01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当即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0-17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于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9-27
第十二条【一般举报事项】以下举报事项为一般举报事项:(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09-19
打开活性炭箱发现,活性炭箱呈空置状态,无活性炭,淋膜车间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
来源:EEHS2022-09-08
其中,第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
来源:焦作生态环境2022-09-07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来源:苏企管家中心2022-09-05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8-23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2.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 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9
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小于0.2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在当日内完成整改的;(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2022-08-18
适用于采用回收(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销毁(催化燃烧、热力燃烧、生物降解、等离子体破坏、光催化氧化等)及其组合技术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业企业末端治理效果评价,其他类似技术可参照执行。
来源:金华生态环境2022-08-10
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来源:山东生态环境2022-08-03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企业及区域进行了排查,发现邹平三家家具厂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过程中,水喷淋塔设施未运行。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2022-07-29
法条追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来源:焦作生态环境2022-07-28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7-19
来源:常州生态环境2022-07-15
4条造粒挤出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3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单位全厂停产,喷漆、造粒、印刷工段均不在运行。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7-14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昆山生态环境2022-07-14
根据企业提供的原辅材料msds显示,有机浸渗剂丙烯酸酯类属于vocs物料,生产、使用过程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而真空浸渗、固化烘干工段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2022-07-13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上下滑动查看更多(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