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人大2024-11-04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每年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促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
来源:贵州省人大2024-10-11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第八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10-10
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在工业园区直接设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持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来源:镇江市司法局2024-08-23
第二十条【小量危险废物收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单位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依托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建立工业危险废物收储运体系,统筹推进小量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2024-08-13
第二十六条 【小微收集】鼓励和支持具备工业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