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第三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职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
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3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监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启用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前,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成本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