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保产业法律实务2021-05-24
,未采取二次防护措施隔离配水池管道等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东莞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二)事故责任认定东莞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松山湖某污水处理厂经营单位)制定维修实施方案时,未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未对安全气囊堵住管道的可靠性进行分析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未排查出气囊可能爆炸导致配水池连接管封堵失效的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