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2
,但部分生产工段缺少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查,该企业擅自拆除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继续生产。
来源:重庆生态环境2022-06-22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案件。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企业都应尽的义务。...2020年7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开州区中吉页岩砖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配套的脱硫设施前端放置有一块木挡板,脱硫塔风机、氧化沉淀池循环泵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机运行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6-22
建设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加强对噪声敏感区的监管,严格控制施工等噪声污染源的作业时间。优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人口规模及声环境功能区划适时调整监测点位。
来源:遵义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1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5.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6.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来源: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2022-06-21
该公司通过应急管道排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2-06-21
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及时清除私搭乱建等临时构筑物及乱堆乱放的废弃渔船渔网。加强渔业船舶污染防治,推进渔业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垃圾收集处置工作与渔港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相衔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6-21
第六十八条【第三方治理】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来源:东莞生态环境2022-0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06-2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06-20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经认定达到污染减排等目标的,按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来源:赣州环境2022-06-20
同时,要求企业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此次交叉检查行动,进一步压实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执法人员行业监管能力。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2022-06-17
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2022-06-17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06-16
2.收集单位的审核确定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总量控制、成熟一家、确定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小微试点工作,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审核和现场(网络)核查,出具审核意见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6-16
针对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和涉重金属工矿企业,组织开展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在煤化工、有色金属、电镀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2-06-16
第四十一条【其他作业】 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五十九条【其他作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2022-06-16
目前,该企业已全额缴纳罚金,全额承担应急处置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按照标准重新建设了厂房及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办理了相关证照,已完成整改及生态修复,并于2021年底投入运行。...同时积极主动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和生态修复,帮扶企业重新选址建设标准厂房和污染防治设施,服务企业及时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推动企业迅速复工复产,得到群众和企业的好评与肯定。作者:王静 李相呈 刘孟之
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津环规范〔2021〕1号),对举报重点行业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6-15
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洛阳生态环境执法2022-06-15
洛阳市生态环境执法通报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被罚94950元及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被罚28.60万,详情如下:案例一:偃师区某制鞋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