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9-08-28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