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电力交易中心2020-12-23
15%月度清洁能源消纳电量,计入月度电量偏差考核范围。详情如下:...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2021年江苏电力市场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度的电力市场结算暂按照月度总电量结算,用电侧月结月清并进行偏差考核。
来源:湖南能监办2020-12-22
偏差考核范围暂定为 3%,超出+3%的购电方(售电 公司和批发交易用户)正偏差电量,不享受交易价差。零售用户应当参与月度偏差电量考核,且须承担 50% 及以上的偏差考核费用。详情如下: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2020-12-18
7.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区外发电厂、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区内发电厂出具偏差电量及偏差考核电费明细,本月偏差考核电费随次月电费结算时一并进行处理。...6.偏差考核按照《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文)、《关于冀北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冀发改电力〔2018〕75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及电网运行需要等引起的违约、偏差考核或对市场有关方的影响,电网公司及其所辖电力调度机构不承担经济责任。...针对分时段电量、分时段报价、偏差考核、规范签约等内容,做好宣贯培训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提前完善交易平台,确保年度交易组织顺利进行。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0-12-17
考虑到2021年首次开始正式考核工作,各市场主体按照正常偏差考核费用的50%进行结算。直接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月度电量偏差允许范围在7月至9月为±4%,在其他月份为±2%。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2020-12-17
2020年,江西首次实行市场化交易“全年全电量”、“月结月清,月度偏差考核”模式,按照“年度+月度+月内”交易周期常态化组织交易,进一步缩短交易周期、丰富交易品种,采用上下调预挂牌机制进行处理发电侧市场化合同偏差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0-12-17
来源: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12-17
偏差考核:直接交易的结算原则为按月考核,月结月清,发用双方解耦结算。考虑到2021年首次开始正式考核工作,各市场主体按照正常偏差考核费用的50%进行结算。...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结算电量不一致、偏差考核产生的费用盈亏以及市内外发电企业执行强制出清形成的价差空间等均纳入统一账户管理。
来源:硕电汇2020-12-17
当价格快速上涨的时候,对用电侧来说科学的采购价格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设定合理的采购价格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本月偏差考核的标准。...即超用偏差结算和欠用的偏差考核,今天我们重点关注一下当12月出现合约量小于实际用电量情况下的超用偏差结算。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超用偏差结算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0-12-16
计划电量的分配、执行方式,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直接影响市场电量在交易、结算及偏差考核等环节的规则设计。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2020-12-15
未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结算,继续执行月度偏差考核规则。其中,发电侧中长期电量交易合同按照标准结算曲线结算。(七)信息披露建立适应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的市场信息披露机制。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0-12-10
偏差考核范围暂定为3%,超出+3%的购电方(售电公司和批发交易用户)正偏差电量,不享受交易价差。零售用户应当参与月度偏差电量考核,且须承担50%及以上的偏差考核费用。
来源:湖南能监办2020-12-10
适时启动对非市场用户的偏差考核,非市场用户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电力用户、未参与偏差考核的电厂分摊。...(三)批发交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时,按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负偏差考核范围以内(含)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仅返还购电交易价差收入;负偏差考核范围以外的少用电量需返还购电交易价差收入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2020-12-08
其中:售电公司需指定任一代理用户所属供电企业收取偏差考核费用。4.偏差考核费用纳入贵州电力市场交易资金池,由省级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统筹安排。...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偏差考核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发电企业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偏差考核电费、平均分担的结算差额资金、辅助服务费用。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2020-12-03
其中:售电公司需指定任一代理用户所属供电企业收取偏差考核费用。4.偏差考核费用纳入贵州电力市场交易资金池,由省级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统筹安排。...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月度总完成电量小于月度总合同电量计划,对其5%(含)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5%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照所有合同加权综合均价的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0-12-03
建立和完善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的激励机制,对2020年度中长期交易履约比例以及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签约比例达到要求的用户侧市场主体,可优先安排合同转让、调整,部分减免偏差考核费用等。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0-12-03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