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综合开发研究院2020-05-11
同时,自然垄断这一“中间”环节,则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成本监审办法,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实现科学定价以及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同时,专设第五章“能源市场”规定了市场主体、价格机制、成本监审、市场秩序等问题,这与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的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
同时,自然垄断这一“中间”环节,则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成本监审办法,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实现科学定价以及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相关阅读:《能源法》长期缺位 难点在哪里?...同时,专设第五章“能源市场”规定了市场主体、价格机制、成本监审、市场秩序等问题,这与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的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
来源:电价研究前沿2020-05-11
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颁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要求电网企业按照输配电定价监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准确记录和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05-09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辖区内各地市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力争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来源:江苏省盐城供电公司2020-05-09
五年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推进,通过电网成本监审、输配电价核定来“管住中间”,通过不断推动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持续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稳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来“放开两头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0-05-07
根据最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抽水蓄能不计入电网有效资产,若无法疏导成本,容量电费可能由省级电网(或区域电网)公司垫付,或由抽水蓄能电站自负,将对电网公司营收产生较大影响。”
来源:鄂电价格2020-05-06
输配电、天然气管输、铁路客运等影响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都建立了定价办法或成本监审办法,以自然垄断环节成本监审为重点,不断拓宽监审范围。...十八大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累计开展成本监审项目近24000个,覆盖电力、天然气、城市供水等垄断行业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20多个行业。直接上图,相信新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不再与您咫尺千里!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2020-04-30
2016年国家又相继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关于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间销售环节不得盈利,对管输公司的盈利水平做了明确规定,“管住中间”初露端倪
来源:享能汇2020-04-29
此处引用谷峰在《从结算方式看输配电价制度落地情况》一文提到的“部分地方应改变将电网企业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做法:“部分电网企业未采取顺价方式结算的很大原因,是承担了当地经济调控工具的任务,部分成本难于得到输配电成本监审的承认
来源:江西发改委2020-04-28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04-28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供水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
来源:走进电力市场2020-04-27
我国监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价格上下限的设置及市场力监测中对长期投资成本的考虑;规划、成本监审体制的改革。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04-27
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增量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分别授权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定价机关实施。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来源:能源杂志2020-04-26
应该说,天然气管道的独立,对于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实现基础设施公平准入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管输成本监审和推动形成高效率的管道服务市场。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2020-04-22
根据修订后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电储能设施费用不计入输配电成本,这表明电网企业投资储能技术不符合自然垄断环节的成本监管方向。第二个层面,电网企业所属产业公司投资不限于电网侧的储能设施。
来源:综合开发研究院2020-04-21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0-04-21
但本次能源法中提到电网企业发展储能技术,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表述不一致,展曙光称征求意见稿把储能写进来值得商榷,下一步以哪个为准有待观察。...首先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界定,展曙光表示:我们可以根据国家发改委《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哪些列入输配电价,哪些列入管制范围,来判断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