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顺市档案局2022-09-05
近年来,安顺市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致力生态保护等重要目标,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扎实抓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编制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2022-09-05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将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列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9-05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沈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和“十四五”时期发展形势,制定本方案。...征求意见稿)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转型,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结合沈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和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2-09-02
5.环保风险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电力企业的污染防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位于长江、黄河流域,以及环渤海地区的部分电厂,在废水、灰场、煤场等方面,面临一定的环保风险。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9-02
3.开展废弃菌袋污染防治立法调研,探索依法管理废弃菌袋污染防治工作。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2-09-01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做好综合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8-29
为科学谋划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达标,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8月10日湖南制定印发《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攻坚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8-28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二)实施效果评估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协商解决。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8-26
关于东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来源:如皋市行政审批局2022-08-26
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照申报的原料种类、工艺及规模等组织生产,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污染防治工作:1、废水治理。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8-26
(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管控修复名录的管理,参与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报告评审,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资料进行管理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2022-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及《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要求,本着真实、准确、公开、合法的原则,现将潜江市2021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予以公告如下:一、综述潜江市政府持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08-24
进一步加强对“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统筹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每月召开一次“乌—昌—石”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会。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8-24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2-08-23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就《蚌埠市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为持续推进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改善蚌埠市空气环境质量。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8-23
为持续推进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改善蚌埠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和我市实际,蚌埠印发《蚌埠市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8-23
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三)强化监督考核。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08-23
来源:赣州市人大2022-08-23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