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泸溪县人民政府2024-11-05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开展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加强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防止放射源丢失等事故发生,及时做好闲置、废弃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妥善处置废弃放射源,确保城镇废弃放射源收贮率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2024-11-04
12.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危险废物环境专项整治系列行动。加大“无废城市”建设力度,将无废细胞建设融入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充分发掘“无废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特色、亮点,广泛开展宣传。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11-0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脱硝废弃催化剂和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来源:泸溪县人民政府2024-11-04
来源: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24-11-04
第二十四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4-11-04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据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固废平台)统计,全市2023年危险废物申报产生量45万吨(不含医疗废物)、2024年1-9月危险废物申报产生量33.61万吨(不含医疗废物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11-04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截至2023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18家(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中转贮存试点单位17家,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单位4家。...(二)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来源:黑龙江人大2024-11-04
第二十五条 本省推行危险废物全过程数字化管控,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理。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建立电子管理台账。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11-01
推动“无废城市”区域共建,建立建筑垃圾联防联治机制,开展危险废物跨省(市)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建立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推动建立太浦河省际生态保护补偿机制。30.深化生态环境对口合作。
来源:巴中市生态环境局2024-11-01
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管理。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2024-10-31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
来源:上海市政府2024-10-31
来源: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24-10-31
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弃渣及弃土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运至合法弃渣场消纳;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含油废渣及油泥、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含油废渣及油泥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10-31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10-30
建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三点一线”可视化监控体系,并结合“一网统管”、“一网通办”等全面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级。推进社会源中小企业的危险废物区域集中收集。...3.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风险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范。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10-30
未来5年,严格对标对表美丽中国建设要求,重点围绕扎实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监管等开展标准研制。专栏4 固体废物标准研制重点1.大宗固废综合利用。...2.危险废物管理:完善危险废物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管理标准制定。(二)助力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方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等。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4-10-30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暂存、转运的危险废物项目除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
来源:崇明区人民政府2024-10-30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2024-10-30
来源:成都人大2024-10-29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收集、安全处置,禁止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