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市城市管理局2024-08-09
第六条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辖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重点和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制定辖区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工作目标、计划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为目标,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重点和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二)负责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和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