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3-10
对于当前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2-04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2-03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轮胎、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1-23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01-19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4-11-28
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41号),各级各有关部门严禁审批、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