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物质能观察2020-06-30
补贴核减要点一、完成“装、树、联”是垃圾发电项目纳入补贴清单的前提条件,且未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将予以扣除。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0-06-30
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电网企业可拨付补贴资金,并在结算时将未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予以核减。...通知指出,已纳入补贴清单、但未完成“装、树、联”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先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发电企业完成“装、树、联”且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2020-06-29
污染源启运前,应提前启运nmhc-cems系统,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14d内进行校验,满足本技术规范表1技术指标要求的,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来源:环境科普2020-06-19
每年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支持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便捷查询,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和出行参考。...逐步扩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超标异常“电子督办”范围。深化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扩大考核覆盖面,逐步将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社会化监测机构纳入考核范围,加强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的研究、交流和推广。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0-06-19
还应及时登录生态环境部执法局“重点污染源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http://duban.envsc.cn/ac/login),在规定时间内对督办单核实处理;严格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6-17
来源:陕西生态环境2020-06-14
为进一步贯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严格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50号)相关要求,不断提高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水平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0-06-11
属于虚假标记自动监测数据行为。...六、山东潍坊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案件山东潍坊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焚烧炉因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标记为“cems维护”的时间为32小时,超出每季度30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6-10
依托生态云平台,整合汇聚水质水量自动监测数据,完善水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稳步公开水质状况实时信息。(三)共建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构建海洋自动监测网络。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2020-06-08
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6-05
出台标准规范后,及时发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以指导企业达标排放,并为应用自动监测数据开展长效监管执法提供支撑。(三)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水平。
来源:生态环境部微博2020-06-04
坚持“监测为民、监测利民、监测亲民”,以城乡空气、饮用水源、农用地土壤、环境噪声等为重点,扎实开展民生监测,每年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国及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
来源:生态环境部微博2020-06-02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2020-06-02
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形成公平、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制定出台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执法和行政处罚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0-05-29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监控值守与现场执法的联动配合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和平台值守工作,定期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
来源:《中国科学报》2020-05-27
自2020年1月2日起,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每日公开垃圾焚烧发电厂前一日5项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日均值。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0-05-25
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报告包括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数据异常恒定和传输不正常等内容。...重金属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暂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5-25
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5-21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