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2021-08-16
市工作专班根据本方案及任务计划,细化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8-16
制定完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四、责任追究到位。
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2021-08-11
近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芜湖市市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详情如下: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安徽省芜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芜湖市市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考核办法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1-08-10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订《江苏省二氧化碳排放水平考核办法》。(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6月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修订完善《江苏省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办法》。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2021-08-10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联合出台清理规范工作考核办法,以考核为抓手推动全省清理规范工作。(二)稳妥推进实施。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8-10
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2021-08-04
完善林长制省级考核办法,精准设置考核指标,激发市级林长深化改革的动力。县、乡两级林长每年向上一级林长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村级林长每年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布履责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来源:西安日报2021-08-02
出台工作考核办法推进工作落实今年2月,西安市进一步完善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保障工作推进力度。市城管局每月对全市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导、考核、评比和通报。
来源:西安日报2021-08-01
来源:中国环境2021-07-30
《山西省开发区考核办法》未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太原市清徐经济开发区违法建设“两高”项目等问题突出,2020年考核仍被评为“优秀”等次。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1-07-28
为改善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政策现状,早在2014年8月,国家能源局就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后又在2016年2月印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伴随着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施行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18年3月,国家能源局先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同年该征求意见稿又陆续修改了两版,明确了考核指标、责任实施主体、义务主体、指标测算方式及考核时间
来源:鄂尔多斯煤炭网2021-07-21
首先,要贯彻落实好国家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以及2021年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通知;确保在旺季到来之际,电厂存煤可用天数要保持在15天以上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1-07-21
来源:鄂尔多斯煤炭网2021-07-20
根据2017年12月份,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07-20
修订完善空气质量年度考核办法、月度考核奖惩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惩、公开约谈、区域限批和组织处理等措施,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来源:国资委2021-07-14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20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已经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a级企业名单通报如下: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1-07-07
第二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明确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标准、达标要求、削减任务和考核办法
来源:深圳人大2021-07-07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明确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标准、达标要求、削减任务和考核办法
来源:宜昌市经信局2021-07-02
(2)激励措施不到位制定下发《市经信局机关日常考核办法(试行)》,设立“季度好等次奖”,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奖励性补贴差异化发放。三、下步工作措施(一)强化“四个意识”,加强政治建设。...(2)深化“双千”活动不够一是组织召开全市“双千”服务工作视频会,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修订完善目标考核办法,研究制定《宜昌市“双千”服务活动企业诉求办理工作办法》和《联系手册》,推动“双千”服务扩面提质
来源:芜湖市城管局2021-07-01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2021年)》,本办法自2021年7月起实施,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