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5-19
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电费。(四)妥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三)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德州市发改委2022-08-15
详情如下: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告知书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行为,切实降低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2022-08-10
非电网直供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对安装非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实行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6%等。
来源: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6-16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各非电网供电主体:为加强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监管,督促非电网供电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秩序,切实降低用户用电成本
来源: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6-14
详情如下: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各非电网供电主体:为加强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监管,督促非电网供电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秩序,切实降低用户用电成本
来源: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5-26
详情如下: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全市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市场、写字楼、通信5g基站等非电网直供主体:为加强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监管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2022-03-31
》(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详情如下: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1-10-28
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2021-10-27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1-10-26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2021-10-26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2021-09-13
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
物业公司与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按每千瓦时0.555元标准结算,中间价差用于补偿物业公司供电损耗; 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物业公司(或单位)与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电价结算标准,具体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2021-07-27
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信用办、江苏省电力公司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非电网直供)环节加价行为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认识持续做好主体及终端用户摸排,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广使用
详情如下: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信用办 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非电网直供)环节加价行为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信用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
来源:电价研究前沿2020-09-27
17号,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7%以内黄码,以上是红码;(3)豫发改价管〔2020〕566号,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提出构建“发现-核实-整顿-查处-总结-预防”的闭环管理机制;(4)河南省《规范非电网直供用户用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9-04-03
张满英表示,我国非电网直供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有3400多万户,转供电主体用户有40万户左右,这些用户到现在还没有完全享受到电价降10%的福利。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