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七十五条【转移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应当在省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保存十年以上。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08-24
近两年未因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三)满足技术人员、包装工具、贮存场所、污染防治设施、分析检测能力、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四)已通过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建立管理台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省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