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2-26
《实施意见》对各类电源、新型经营主体和用户参与市场作出明确部署,提出要“进一步推动发电侧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扩大用户侧经营主体参与市场范围”“有序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6-02-25
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与常态化机制2.省级/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进展3.电力现货市场报价机制研究4.新能源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机制5.电力现货交易价格与结算6.电力零售市场规范与创新热点话题三:电力市场生态构建1.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机制
来源:内蒙古能源局2026-02-24
分布式、分散式新能源项目原则上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其中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的,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也可聚合后作为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
新型经营主体放电t时段的上网电量与所在节点电价的乘积作为t时段的电能量电费收入,充电t时段的实际用电量与其现货价格的乘积作为t时段的电能量电费支出。...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企业、市场化并网消纳新能源项目主体和新型经营主体(含负荷聚合商、独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来源:中国能源观察2026-02-24
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在顶峰关键时期通过小时级的精准错峰互济支援,缓解了三省一市局部时段的平衡困难,也为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拓展了市场空间。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2-24
能源消费特性由“刚性、消费型”向“柔性、产消型”转变,海量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绿电直连、零碳园区等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创新,配电网有源化进程显著加快,推动能源消费侧变革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来源:广州电力交易中心2026-02-24
新型经营主体,从“引导鼓励”转向“规范发展、明确权责”。...4号文提出包容审慎推动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可调节负荷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明确市场准入标准、交易权限和收益机制,为推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入市、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来源:兰木达电力现货2026-02-13
新型经营主体全面参与电力市场推动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可调节负荷等新型经营主体灵活参与电力市场。加快制修订新型经营主体运行监控、并网运行、双向计量、信息交互等标准。
来源: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26-02-13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新能源可选择直接参与中长期市场,也可选择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代理参与中长期市场,但同一合同周期仅可选择一种方式,且同一分布式新能源仅可选择一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代理参与交易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2026-02-13
来源:中国能源观察2026-02-12
尤其是,国家层面将储能列为新型经营主体,与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并列纳入现货市场成员范畴。这一举措为储能明确了“市场身份”,对行业发展而言意义重大。“这为储能公平参与市场交易扫清了身份障碍。”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26-02-12
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用、系统调节责任和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理性投资、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来源:国务院2026-02-12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2026-02-12
附件名词解释1.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2026-02-11
二是新型经营主体的确立。新规则正式赋予了“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地位。这包括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来源:国务院2026-02-11
有序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用、系统调节责任和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理性投资、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来源:青海发改2026-02-09
强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推动形成一批“链主”型龙头企业,深化农牧民合作社与加工企业、贸易公司合作,推进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提质强能。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2026-02-06
该细则将抽蓄、新型储能、新型经营主体等各类型灵活调节性资源纳入到交易范畴,引入“日前报价、日内报价可调”的交易价格申报机制,提供“报量报价”“报量不报价”“缺省申报”三种交易模式,赋予经营主体最大的自主交易选择权和更加灵活的交易策略调整空间
来源:首都电力交易中心2026-02-05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2026年2月4日,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经营主体争议处理流程图(2026)。详情如下:
来源:国家电网报2026-02-04
细则紧扣区域电网跨省电力平衡调节需要,在省间电力现货成交后,给予区域层面再次跨省统筹、调用区域内各类调节资源的市场化手段;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参与范围,除涵盖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的煤电、水电、新能源等电源外,还纳入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新型经营主体等各类型灵活调节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