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8-03
推动零碳工厂和园区建设,引导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充分挖掘用户侧调节潜力,开展车、桩、站、网融合互动探索,2030年车网互动聚合可调充电规模达5000万千瓦左右,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6-08-03
(八)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鼓励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虚拟电厂,聚合新型储能、分布式新能源、可调节负荷等各类调节资源,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协同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7-31
推动零碳工厂和园区建设,引导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充分挖掘用户侧调节潜力,开展车、桩、站、网融合互动探索,2030年车网互动聚合可调充电规模达5000万千瓦,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5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6-07-31
(八)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新型经营主体持续扩容。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2026-07-31
四是适应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市场成员经营主体,明确注册、交易、计量、结算等相关要求,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类型、完善电力市场竞争格局,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6-07-30
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之间的电网互联,绿电直连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电源接入电网,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电网公平开放应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2026-07-30
下一步,山东能源监管办将以本次试点为契机,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优化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机制,丰富多元入市应用场景,总结推广试点成熟经验,持续盘活负荷侧灵活调节资源,为全省电力安全保供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赋能增效
来源:能源评论•首席能源观2026-07-29
2024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7-27
若项目负荷与电源分属不同投资主体,项目整体可以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身份,将分别注册的主体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来源:天津市工信局2026-07-27
规范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灵活参与电力市场机制,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用、系统调节责任和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7-27
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储能企业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储能企业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来源: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2026-07-24
新型经营主体单个agc单元的中标调频容量不超过系统调频容量需求值的10%。全网新型经营主体中标调频容量之和不超过系统调频容量需求值的35%。申报价格范围暂定为0-15元/兆瓦。
来源:天津市工信局2026-07-24
3.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规范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灵活参与电力市场机制,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用、系统调节责任和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来源:电联新媒2026-07-23
新能源全面入市后,市场价格成为贯穿发电、交易、调节、消费全过程的统一信号,资源价值开始在市场中重新分配,推动传统电源、新型经营主体和用户侧共同转型,一个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新生态正加快形成。
来源:求索零碳配售电2026-07-22
明确该类项目按照新型经营主体模式建设和运营。同时该类项目划定刚性规模红线:项目电压等级≤110kv、总装机上限50mw。...对电网从业者而言,核心判断标准可总结为一句话:服务居民、公共兜底的配电网架可投、可计入输配电价;面向工商业市场化经营的微能网属于新型经营主体,不能投、也不存在成本疏导渠道。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2026-07-21
市场初期,主要包括火电、水电(含抽水蓄能)、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后续逐步扩大经营主体参与范围。...新型经营主体包括新型储能、独立参与市场的负荷侧可调节资源、通过聚合方式代理相关资源参与市场的负荷聚合商或负荷类虚拟电厂等。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7-21
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网型项目应在投产后尽快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内部主体也可分别注册,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主责单位统一申报,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