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12-05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餐厨垃圾产生,履行餐厨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餐厨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11-11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来源:北极星环卫网2022-11-04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餐厨垃圾产生者以及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交付、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填写转移联单,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定期将转移联单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来源:哈尔滨人大网2022-11-03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11-03
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市场主导、适当调控”原则就近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来源:北极星环卫网2022-10-28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产生者法律责任】生活垃圾产生者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来源:北极星环卫网2022-10-18
第八条 【责任义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10-11
研究制定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18.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来源:北极星环卫网2022-10-10
第八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来源:北极星环卫网2022-10-05
研究制定分类计量收费和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补贴政策,争取出台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扶持政策,推动落实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促进垃圾分类减量。
来源:北极星环卫网2022-09-28
装修垃圾清运费由装修垃圾产生者承担。装修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9-08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为缴费人,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来源:北极星环卫网2022-08-28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八)增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为第七条,增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前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
来源:云南人大2022-08-16
第三十五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8-01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收费办法,纳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系。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餐厨垃圾产生者负责。
来源:北极星环卫网2022-07-25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7-06
第二十八条【罚则-产生单位】餐厨垃圾产生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 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6-29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产生者负有建筑垃圾处置义务。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承担处置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