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人大2024-10-11
第二十五条 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镇江市司法局2024-08-23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及非法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2024-08-13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封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封场后的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2024-07-19
加强对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到2025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下降幅度达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