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网头条2018-08-17
原来,转供电主体可能会加价收取电费。而这次,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8-16
转供电主体在今年8月25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详情点击:2.广东发文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转供电主体在8月25日前将降价措施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广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2018-08-16
(三)规范全省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按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五)考虑到电费收费行为的调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上述第(三)点或第(四)点的规定执行。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2018-08-15
七、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国家和我省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将相关政策资料在转供电场所公开张贴,印送各转供电用户(租户)
来源:四川发改委2018-08-15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8-14
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2018-08-14
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来源:广西发改委2018-08-14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8-08
电网企业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对转供电终端用户直接供电,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上盈利或借机加重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2018-08-08
转供电主体与电网计量装置之后分表计量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但分摊给终端用户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总表电费。
来源:黑龙江省物价局2018-08-08
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三、电网企业要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导电网和转供电主体认真自查整改,确保8月底前整改落实到位。要召开提醒告诫会,宣传解读电价政策。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2018-08-08
电网企业应与转供电主体进行协商,在转供电主体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接收转供电主体供电资产等方式,整体实现对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直接供电。(二)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上盈利或借机加重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
来源:北京晚报2018-08-08
据市发改委介绍,本市在一些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 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中,存在转供电加价现象。...如:转供电主体多按每千瓦时1.5元左右的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这大大超过本市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水平,使得国家提出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2018-08-07
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4月1日、5月1日和本次陕西电网三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6.74分的政策红利自8月份起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2018-08-07
为保障终端用户知情权,转供电主体应按电网企业抄录总表的周期,张榜公布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各用户的同期电量,接受用户的监督。...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电力用户应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
来源:大河报2018-08-07
从8月开始,洛阳由各市县物价(价格检查局)、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代表等单位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政策宣传、摸底调查、自查整改和督查评估等工作,12月底之前对转供电加价情况全面落实整改到位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2018-08-06
(二)市、区两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尽快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的专项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对用户反映强烈、拒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开展重点检查,对其他转供电主体分阶段开展检查,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检查到位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8-06
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我省4月1日、5月1日和本次榆林电网三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7.05分的政策红利自8月份起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