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08-18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08-11
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压实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8-10
第二十三条 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等水环境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广州人大2021-08-08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实施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来源:江南晚报2021-08-05
作为全国环责险试点城市,无锡本次修订过程中结合试点经验,规定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其他非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1-08-03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来源:经济学家圈2021-07-12
可持续保险涉及保险价值创造、风险治理以及资源配置的效率,它将保险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在一起,旨在将保险引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话题,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巨灾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责任保险等,以促进全社会对环境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07-07
来源:银保监会2021-06-30
绿色保险保障功能不断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覆盖重金属、石化、医药废弃物等20余个高环境风险行业。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06-23
①新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要求(第七十八条);②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第九十九条)。...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来源:生态徐州2021-06-23
2020年232家企业纳入《徐州市第六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行排污单位名单》,其中102家产废和经营企业纳入投保范围。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06-22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来源:法制日报2021-06-18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要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要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06-17
第五十七条【环境污染责任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董战峰2021-06-16
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投融资政策支持,严格控制对“两高”项目的银行信贷,逐步将“两高”项目纳入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畴。强化资源环境价格政策对重点行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来源:法制日报2021-06-15
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6-10
第十三条 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其他非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1-06-08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要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二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要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6-04
鼓励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二十八条 整体开发建设的区域,已经由政府或者区域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的,区域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济宁生态环境2021-06-03
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