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6-01
推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和披露。(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统计局等)17.扎实推进碳交易市场基础工作。
来源:重庆发改委2018-05-15
二、报告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和《通知》要求,分年度核算和报告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5-04
完着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二、继续加强对重点企业排放报告的指导督促企业完成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的报送工作,召开重点排放企业培训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完成拟纳入碳交易企在国家重点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直报平台报告报送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12
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纳入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倡导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企业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示范和样板。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3-23
构建地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开展相应年度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复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二)强化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建设。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018-03-07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8-03-07
这些改革将直接影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与碳交易间存在着交叉影响,需在更高层面有效协调。...国家发改委已发布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4个主要支撑系统也进入建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2-27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请拨付《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经费的函1219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请《昆明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编制单位单一来源采购的函1220 关于召开《昆明市道路运输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制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2-09
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措施。实行重点行业碳排放对标行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2-02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2018-01-30
二、编制与报送的工作要求请纳入附件1名单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及﹝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
来源:上海发改委2018-01-25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1-2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和本通知附件可在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一、企业制定碳排放报告和排放监测计划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附件1)于2018年1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
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18-01-18
向纳入企业分配配额以及确定其配额提交义务,都需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的数据,因此碳排放交易体系均设置严格的数据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监测和报告数据,且所报告数据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核查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2018-01-18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04
陶瓷等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低碳行动,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企业、低碳社区等建设.积极发展碳资产、碳基金等新兴业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行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8-01-02
虽然这次启动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里还只有发电一个行业,但是,2017年12月29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世秋等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尽快同步推进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以达成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减排的目标
来源:汽车预言家2018-01-02
据悉,该环保评测关注的领域包括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废物排放、水资源消耗量,以及公司董事会在应对可持续发展和减少对环境影响方面的努力等。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2017-12-19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以及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办法、碳排放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制度等配套政策。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7-12-15
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根据我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