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发改委2024-11-01
针对新业态,《意见》提出推动业态融合创新,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林业等与可再生能源跨行业融合,支持数字能源、虚拟电厂、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鼓励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品种、多领域、多形态替代的商业模式创新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11-01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10-31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4-10-30
支持数字能源、虚拟电厂、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培育适应能源清洁、高效、安全替代的新业态。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10-30
来源:云南能监办2024-10-28
第四十条 电能量交易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和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直接开展的电能量交易。...第九章 信息披露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
来源:河北电力交易中心2024-10-25
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如未申报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视为不参与次日调频市场交易。...(三)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参与调频市场的独立储能充电功率不应低于10兆瓦;参与调频市场的虚拟电厂可调节电力不应低于10兆瓦。
来源:河北电力交易中心2024-10-24
按一定比例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场站(不含扶贫)申报运行日的发电预测出力曲线及报价信息,全电量参与现货市场出清;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申报运行日的用电需求曲线,不申报价格;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未来考虑报量报价参与出清
建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河北南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的长效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在中长期同一场次交易中允许在不同时段进行买入或卖出交易。
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其中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10-23
三是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与入市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市场发展需要,以最简最优原则明确了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8类经营主体进入电力市场基本条件,更好地服务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入市
来源:福建能监办2024-10-22
电力零售市场由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等通过电力批发交易购入电能量等产品,出售给签约的零售用户,与零售用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零售合同。
来源:EESA储能云2024-10-21
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与入市需求,明确市场注册业务全流程标准,明确市场注册业务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4-10-15
提出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及市场规则,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推动明确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微电网、虚拟电厂等新主体、新业态的市场准入
今年,我们正在组织起草《电力辅助服务基本规则》等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着力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传统电源提供可靠电力支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架构。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4-09-27
《注册规则》充分考虑市场发展需要,从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与入市需求出发,明确了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智能微电网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五类新型经营主体进入电力市场的“入场”资格,并提出个体工商户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4-09-25
三是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与入市需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市场发展需要,以最简最优原则明确了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8类经营主体进入电力市场的基本条件,更好地服务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入市
来源:电联新媒2024-09-24
进一步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容量、电力电量、调节性能/响应参数等技术规范要求,充分考虑新型主体个体体量小、地域分布广、用电灵活性高、可聚合性强等特点,完善市场交易品种和申报、出清、结算、价格等机制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