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EHS2022-09-08
该企业此次违法行为为初次被发现,并及时完成整改,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甬环发〔2021〕60号)第10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适用不予处罚的条件...*典型案例浙江省公布2022年度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之二:宁波市北仑区某通用设备生产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2021年11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通过危废管理系统进行筛查时发现部分企业危废转移量明显少于往年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