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基发展2024-05-28
康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首车垃圾顺利进场,为项目点火及商业运营奠定了基础,从而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为康法两县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以清洁、高效的绿色低碳能源供应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2024-05-28
实施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工程,全面推广绿色清洁种养方式,加大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生物防治、飞防作业等农业绿色技术,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
来源:华中电力试研院2024-05-28
工程正式投产后,将实现怀化及周边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成为怀化“无废城市”建设的一部分。
来源: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4-05-28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第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2024-05-27
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料和产品源头替代,积极推广涉vocs物料加工、使用的先进工艺和减量化技术。探索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来源:中国电建2024-05-27
箱涵清淤机器人是城市箱涵清淤一体化装备的核心机器人,整套系统包含机器人、远程工作站、自动化电缆绞盘等工作单元,并搭载淤泥减量化设备、自动化集成运载单元、封闭式运污车等装备,能够真正实现“工人不下涵,污泥不落地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2024-05-27
加强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建立绿色建造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能源利用效率测评,严格管控高耗能建筑建设,逐步降低各类建筑能耗。...(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城投集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进垃圾污水减量化资源化。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4-05-27
(责任单位:国土规划建设局、投资促进局、各直属单位)2.深化循环化改造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鼓励企业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或废物减量化项目,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led节能灯改造、空调节能改造、蓄冰空调系统、空压机余热回收、集中供气供热、再生水处理等技术,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来源:南京市政府2024-05-27
来源:北极星环保会展网2024-05-23
蒸发结晶是废液实现资源化、减量化的关键技术,高效、节能、环保已经成为主流趋势,在现有蒸发器产品的基础上,未来的蒸发器的发展将顺应发展趋势,迎来新的技术突破和市场突破。
来源:安化县人民政府2024-05-23
3.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商务局、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5 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质改造项目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2024-05-23
来源:常州市发改委2024-05-23
大力推行绿色建造方式,积极推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增强生活垃圾处置能力,推进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续建四期工程建设。
3.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商务局、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15 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质改造项目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05-23
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作业机械、车辆设备应用,鼓励广泛应用农产品冷链标准化、减量化、可循环再生的绿色包装和运载器具。开展低碳化(近零碳)园区试点。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05-23
全文如下:潮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城乡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构建垃圾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一体、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强制分类制度,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4-05-23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